一、假释是不是要罪犯申请,几年可以申请
在我国法律制度下,假释的发起者实际上并不止限于罪犯本人,相反地,是由其实际执行机构向上达到中级程度或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递交假释建议书。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他们所需要承担的执行原判刑期中度过二分之一以上的时间;而对于那些被判决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则需要最高实际执行年数达十三年以上。只要这些罪犯能够恪守监法规则、积极投身于教育改造事业,展现出真正的悔改之表现,且已断绝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那么就具备获得假释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在我国,假释发起者非仅罪犯,由执行机构向法院提交建议书。有期徒刑犯需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犯需执行十三年以上。如罪犯遵守监规、积极改造、真心悔改且无再犯风险,即可申请假释。
二、假释是不是是暂予监外执行
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并非同一概念。
假释,乃对被判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之犯罪分子,历经一定期限囚禁后,鉴于其严格遵纪守法,积极接受教育及改造,展现出深刻的认罪悔过之情,而且不会再次危害社会,故特许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安排。
相较之下,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之间亦存有如下显著差异:
(1)适用对象各异。
假释仅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
而暂予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拘役的罪犯。
(2)适用条件迥然。
假释要求罪犯已经服刑一段时间,严格遵守监狱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表现出悔过自新的决心,并且不再具备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而暂予监外执行则适用于由于法定特殊原因不适宜在监狱内继续执行刑罚的罪犯。
(3)收监条件大相径庭。
假释仅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出现法定情形时方可撤销;
而暂予监外执行则在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尚未期满之时,需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4)期间计算方式各具特色。
假释罪犯如遭撤销假释,其假释期间不得纳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中;
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论是否实际收监执行,皆应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中。
对于假释期间,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自觉接受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相关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活动情况;
(三)恪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相关规定;
(四)若欲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他处,必须事先报请监督机关批准。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假释是不是就是出来了
假释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出来了”。实际上,假释乃是针对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在他们完成了特定的刑期后,如果能够认真遵循监狱规则,积极接受教育与改造,并且确实具有悔过自新的表现,不再对社会造成威胁,那么便可以附带一些条件,将其提前释放出狱。然而,在假释考验期间,这些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若在此期间出现任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者被发现存在漏罪、再次犯罪的情况,那么假释资格将会被取消,他们需要重新回到监狱中,继续服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总的来说,假释是一种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并不代表着完全的自由,而是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监管。
在我国,假释发起者非仅罪犯,由执行机构向法院提交建议书。有期徒刑犯需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犯需执行十三年以上。如罪犯遵守监规、积极改造、真心悔改且无再犯风险,即可申请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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