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靠经营协议是否有效
挂靠经营协议即挂靠经营合同无效。在订立挂靠协议时,实际的主体并不具有订立所谓挂靠合同的主体资格,与挂靠方订立合同,也不是合同相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挂靠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挂靠经营协议是否有效力
本判决声明:
在签署挂靠协议的时候,实际参与签订该合同的主体并非以合适的身份行事,而是通过所谓的“挂靠”手段获得了相应的资格,进而得以签署买卖合同。
然而,这种行为并未代表另一方当事人(即合同相对人)的真实意愿。
因此,从根本上来说,这份挂靠合同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范畴。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关于“挂靠经营协议”(亦称为“挂靠经营合同”)效力问题上,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其为无效的。在签订此类协议的过程中,实际参与其中的主体往往不具备签署所谓“挂靠合同”所需的合法资格。且由于该实际主体并非合同相对方真正意义上的意愿代表,他们与所谓的“挂靠方”所达成的约定,当然也就无法体现出合同相对方的真实意图。因此,从法理和伦理角度来看,所签订的这类“挂靠合同”无疑属于无效合同,并且违反了法律所明文禁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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