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二、谁主张谁举证适应刑事诉讼吗
1.在刑事诉讼领域,其法理结构与民事诉讼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并不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这一通常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关于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划分及归属可以被明确表述为:控诉主体或特定的当事方负担着提供确凿证据来证实自身所论述情形事实的重任。若无法完成此项任务,那么其控诉、案件认定或者主张即有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和认可,进而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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