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适用刑事和解吗
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这一罪行并不包含在刑事和解的范畴之内。对于公诉案件来说,若系由民间纠纷引发的,且同时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四章以及第五章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并且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以及除了渎职犯罪之外,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这些案件都可以考虑通过和解来解决。
然而,寻衅滋事罪并不在此列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寻衅滋事适用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符合缓刑条件的关于寻衅滋事案的参考情形如下:
首先,必须是被判定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
其次,须同时满足下述四项基本准则要求:
第一,犯罪行为情节较轻微;
第二,罪犯具有悔过自新的真诚表现;
第三,判定其再次犯下严重罪行的风险性极低;
最后,经宣告缓刑决定之后,法院认为在其居住的社区内不会引发重大负面影响。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这一罪行并不包含在刑事和解的范畴之内。对于公诉案件来说,若系由民间纠纷引发的,且同时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四章以及第五章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并且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以及除了渎职犯罪之外,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这些案件都可以考虑通过和解来解决。
然而,寻衅滋事罪并不在此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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