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四岁离婚孩子一般判给谁
通常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孩子四岁离婚孩子一般判给哪方
在涉及四岁儿童离婚情形的审理过程中,我国法律通常着重考量何种方式更有利于孩子的未来发展和保护,从而做出相应的裁决。
对于年龄尚未超过两岁的周岁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具有抚养权,然而当某一方出现如下任意一种情况,那么其被赋予优先抚养权的可能性将会加大。
(一)已经接受了结扎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失去生育功能者;
(二)该子女已经长期跟随对方生活并且搬迁新居将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三)该方并未拥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却有子女存在的情形;
(四)子女长期跟随对方生活对于他们的成长发育具有积极影响,同时对方患有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亦或是存在可能对子女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它因素,因此不适宜与其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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