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人需要担保吗法院
取保候审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核心要求之一就是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所谓的“担保”,实际上指的就是一种对被取保候审者在执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的承诺与保障。我国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即保证人保证及保证金保证。
其中,若采用保证人保证的方式,则保证人需满足特定的资格条件,如具备稳定的居所及经济来源,并具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等。
同时,保证人还需对被取保候审者的行为进行适度的监督以确保能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另一方面,若采用保证金保证的方法,则实际的保证金额度将会依据决定机关针对案件具体情况的考察结果来设定。总的来说,在法院进行裁决并判断是否准予实施取保候审以及用人何种担保方式的时候,通常会对案情的严重程度、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体状况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需提供担保,包括保证人及保证金两种方式。保证人须满足资格条件,并监督被取保者行为;保证金金额则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及担保方式时,全面考虑案情、情节、社会危害性和个体状况等因素。
二、取保候审地区限制
关于取缔候审地域约束之规定如下:
首先,在未得到负责监管机构许可之前,已获得取缔候审待遇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者县级行政管辖区;
其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可视具体案情需要,依法禁止被取缔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某指定地点提供服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取保候审地点可以变更吗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取保候审实施地点是可能进行调整的.取保候审作为一项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刑事诉讼措施,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居住地址有所变化,或者由于办案机关所在地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均有权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取保候审的执行地点.无论申请内容如何,均须经由执行机关进行严格审查考量,决定变更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及其实际状况.如获准许变更,则应通知新的执行机关,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值得强调的是,变更地点的行为绝不能对事件的正常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取保候审需提供担保,包括保证人及保证金两种方式。保证人须满足资格条件,并监督被取保者行为;保证金金额则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及担保方式时,全面考虑案情、情节、社会危害性和个体状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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