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卖毒品是否获利罪
在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并不必然以实现营利为其构成要素。无论贩卖者成功与否或者是否从交易中获得经济收益,只要其实际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便足以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公民的身体与心理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不论贩卖者是否通过此种行为谋取经济利益,其行为本身已经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的行为通常涵盖了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非法收购毒品等多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罪不要求必须盈利。无论交易成败或有无经济收益,实施贩卖即构成犯罪。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及公民健康,触犯了法律,不论动机如何。贩卖毒品包括有偿转让或以卖为目的的非法购毒。
二、贩卖毒品是包括几种方式
在我们这个社会中,贩卖毒品的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
以下这些行为都被认为是贩卖毒品的表现形式:
(1)购买毒品之后,再进行二次出售,从而获取经济利益;
(2)由于家庭历史原因,将家里传承下来的毒品出售以获得利润;
(3)自行制作出毒品之后,接着进行售卖;
(4)采用毒品作为交换商品或是其他物资的介质;
(5)用毒品来支付各种劳动费用或替代债务;
(6)通过提供贷款的方式,允许他人赊购毒品;
(7)介绍吸毒者给毒贩,从中谋取经济利益;
(8)国家授权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以及使用国家管制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若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向有吸毒、注射毒品习惯的人群提供国家管制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三、贩卖毒品是从犯会怎么判
在涉及到毒品犯罪的审判过程中,对于从犯的判决结果通常会参照主犯进行相应的减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然而,具体的量刑标准则需根据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权衡。首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涉案毒品的类型以及数量。不同种类及数量的毒品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及刑罚幅度均有所差异。其次,我们还应充分考虑从犯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参与程度以及犯罪动机等因素。若从犯系受他人威胁而被迫加入犯罪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应依照其犯罪情节予以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然而,倘若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作用,例如仅仅提供了部分协助性服务,那么在量刑时通常会予以从轻处理。总而言之,对从犯的具体量刑必须基于全案的证据资料和具体情节来进行精准的判定。
在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罪不要求必须盈利。无论交易成败或有无经济收益,实施贩卖即构成犯罪。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及公民健康,触犯了法律,不论动机如何。贩卖毒品包括有偿转让或以卖为目的的非法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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