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贪污罪的几种情形
贪污罪系指国家公务人员在职务范围内,运用职权,私自将公有财产进行不当占有的行为。此类犯罪所涉及的情况大致可归纳如下四种:
首先,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其次,以盗窃的方式获得公共财物,此过程要求采用隐秘手段;
第三,采取欺骗的手法取得公共财物,具体表现为虚设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进而违法占有;
最后,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采取挪用公款并携带款项逃跑等非常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中,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有财产的行为。该犯罪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是秘密窃取公共财物;三是通过欺诈手段,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违法获取公共财物;四是严重情况下,可能涉及挪用公款后潜逃等极端行为。
二、构成贪污罪应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构成本罪须符合下列必要要件:
1.作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
这一范畴涵盖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构、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的一切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还包括那些在这些部门中行使特定权限并承担特定职责的人员。
2.本罪所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公共财货。
这里的“公共财产”特指国有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济困与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公益捐赠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3.从主观方面分析,本罪的实施者必须存在着非法占有的故意。
4.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吞、盗取、诈骗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来占据、获取公共财物等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构成贪污罪怎么办
贪污罪,简而言之,即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利用各种手段(如侵吞、盗窃、诈骗及其他违法违规手段)不正当获取或是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一旦涉嫌此类犯罪,将会遭受法律体系严格且公正的裁决。首要步骤,犯罪嫌疑人应当积极与司法机构进行合作,诚实地陈述自身涉案的情况,这在审判过程中可能被认定为自首或者坦白情节,进而获得相应的宽大处理甚至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在法律实践中,涉案金额之多寡、犯罪情节的轻重以及给社会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因素,都将直接决定最后的判罚情况。若贪污的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或者同时具备其他较为严苛的情节,那么被告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伴随罚金的惩罚;对于贪污数额极为庞大或者同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审理法庭将作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决,同样也可能伴随罚金或财产丧失的部分作为额外惩罚;而对于贪污数额极端巨大或者犯下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则将面对至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的惩戒,同样也可能需要承担罚金或财产丧失的责任;如果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的话,被告人甚至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是死刑,而且其个人财产还可能会被依法没收。
贪污罪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中,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有财产的行为。该犯罪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是秘密窃取公共财物;三是通过欺诈手段,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违法获取公共财物;四是严重情况下,可能涉及挪用公款后潜逃等极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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