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前身犯罪后果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这是一种针对以谋求非法占有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便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行骗者通过欺骗手段使得合同关系另一方当事人遭受财产损失,且该类损失达到了法定的立案标准,此类行为即被定义为合同诈骗罪。这种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恶劣后果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规则,侵犯了合同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些犯下重大罪行的人来说,他们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刑罚。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犯罪行为可能给他们的个人声誉以及未来的经济活动带来长期而深远的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履行合同中的欺骗手段,使对方遭受财产损失且达立案标准。此罪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合同权益,将面临法律严惩如徒刑、拘役或罚金,并可能长期损害个人声誉及未来经济活动。
二、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对于合同诈骗罪而言,其主观罪过构成要素为蓄意或故意。
所谓犯罪故意,就是行为人在知晓自身行为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依然抱有期望或者默许该种不利后果发生的心理倾向,此种心态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的行为模式,也可以呈现为间接故意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三、合同诈骗罪公安管辖权如何确定
诈骗罪的公安机构在行使管辖权限时,通常会遵循犯罪行为地及犯罪结果地这两大原则。犯罪行为地并非单指犯罪行为发生的那一点,还包括了与犯罪行为紧密相关的其他各个环节,比如犯罪的预备地、着手实施地、行进中的途经之地,甚至是实施完成后的落脚之地等等。而犯罪结果地则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受害人的财产被侵犯之地、犯罪所得物的实际获取之处、窝藏地点、转移的场所、利用的地方,乃至最终商品销售的地点等等。若涉及到多处公安机构享有管辖权的情况,初始受案的公安机关往往会获得立案的优先权。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会由主要犯罪行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插手事件的办理工作。遇到管辖权不明确定或是存在纠纷的刑事事件,相关的公安机构可以先行进行协商讨论;倘若未能达成协议,则交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特定的公安机构来负责管辖此案。总的来说,确立管辖权的目的在于确保每一起事件都能够得到迅速且高效的侦破与处置。
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履行合同中的欺骗手段,使对方遭受财产损失且达立案标准。此罪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合同权益,将面临法律严惩如徒刑、拘役或罚金,并可能长期损害个人声誉及未来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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