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可以被驳回吗
取保候审申请书的申请,的确有可能遭到拒绝批准。取保候审乃是一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刑事强制措施。若涉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缺少获取取保候审资格的必要条件,抑或是在其身上发现了不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如可能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那么司法机关便有权拒绝批准该项取保候审申请。除此之外,倘若案件性质严重、犯罪情节恶劣,同样有可能导致取保候审申请遭到拒绝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申请或遭拒,依据《刑诉法》规定。若嫌犯/被告不符条件,如威胁社会安全、干扰证人、毁灭证据,或案情重大、情节恶劣,司法机关可拒批。取保候审,刑事强制之一,非必然获准。
二、取保候审地区限制
关于取缔候审地域约束之规定如下:
首先,在未得到负责监管机构许可之前,已获得取缔候审待遇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者县级行政管辖区;
其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可视具体案情需要,依法禁止被取缔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某指定地点提供服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取保候审地点可以变更吗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取保候审实施地点是可能进行调整的.取保候审作为一项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刑事诉讼措施,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居住地址有所变化,或者由于办案机关所在地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均有权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取保候审的执行地点.无论申请内容如何,均须经由执行机关进行严格审查考量,决定变更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及其实际状况.如获准许变更,则应通知新的执行机关,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值得强调的是,变更地点的行为绝不能对事件的正常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取保候审申请或遭拒,依据《刑诉法》规定。若嫌犯/被告不符条件,如威胁社会安全、干扰证人、毁灭证据,或案情重大、情节恶劣,司法机关可拒批。取保候审,刑事强制之一,非必然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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