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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算不算刑事拘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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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23 · 1081人看过
导读:指定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都是刑事强制措施,在法律程序中都非常重要。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进行的临时羁押。 而指定监视居住则是司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所,并对其行为进行严密监控的措施。 这两种措施都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个人合法权益。
指定监视居住算不算刑事拘留行为

一、指定监视居住算不算刑事拘留行为

指定监视居住不属于刑事拘留性质。该制度为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虽然与刑事拘留存在显著差别,却同样拥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刑事拘留则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在侦查阶段,当面临法定的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而指定监视居住,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同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严密监控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指定监视居住非刑事拘留,同为刑事强制措施,重要性显著。刑拘为公安或检察院紧急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临时羁押。而指定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限期内不得离开居所,并严密监控其行为的措施。

二、指定监视居住的地点一般都是在哪里?

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定位是:

由办案机关依据法定程序选定并提供的居住地点。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制度予以决策及实施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监视居住这一安全措施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日常居住处贯彻执行,如果他们没有固定的居所,或者在他们的居住处执行此项措施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正常调查与侦破,那么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同样可以在指定的居所里执行。

至于监视居住,它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联合授权批示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他们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必须待在指定的辖区内,同时对他们的行为施行监控,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强制手段。

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六个月之久。

在此期间,不会暂停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后续处理流程。

对于那些不应受到刑事追责的人员,应当立即解除对他们的监视居住态势。

而这项任务理所当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监视居住,意即当人民检察院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工作的稳定推进,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留在指定的辖区范围内,并且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拘束强制措施。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

首先,假如他们身患严重的疾病或者生活无法自理;

其次,如果他们正在孕育胎儿或正处于哺乳期;

再次,如果他们是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的人唯一的抚养者;

然后,如果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必要性,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加妥当;

最后,如果在羁押期限已经结束后,案件尚未完成办理,必须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来配合。

对于那些达到了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标准,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无法提供保证人,也不愿意缴纳担保金的,同样可以采用监视居住的方式。

在以上所有情况中,是否采纳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都将由公安机关、法庭或检察院做出最终判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指定监视居住律师如何申请会见

在被依法被确定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间内,律师如欲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先向执行机关提交书面申请,随附的需有其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在此事实下出具之证明以及正式委托书或由法律援助机构签发的公函等相关文件。执行机关在接到律师的会见申请之日起,应在四十八个小时之内,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对该申请予以许可与否的决定。倘若获得许可,执行机关须尽快将相应的时间与地点告知律师,以便于后者按时会见到其当事人。然而,若申请未获批准,执行机关则需向这位律师详细解释未能许可的原因。在此过程中值得强调的是,每个律师都应严格遵守法律,遵循监视居住制度中的各项细则与程序,以确保自身不会干扰到侦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此外,律师还需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以便能够更加有效地协助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且实用性的法律咨询及辩护服务。

指定监视居住非刑事拘留,同为刑事强制措施,重要性显著。刑拘为公安或检察院紧急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临时羁押。而指定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限期内不得离开居所,并严密监控其行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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