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罪不能被取保候审
对于涉及严重暴力行为及其他在犯罪性质和社会风险上都极具恶劣影响的案件,一般会不考虑给予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举例来说,对于正处于服刑期间的累犯、犯罪团伙中的首要罪犯、尝试采取自伤或自残等手段逃避刑事调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涉及其危害了国家安全利益、暴力犯罪以及其他构成严重犯罪的案件,其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往往较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对于涉及严重暴力行为及其他在犯罪性质和社会风险上极具恶劣影响的案件,通常不给予取保候审。如服刑期间的累犯、犯罪团伙主犯、尝试自伤或自残逃避调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暴力及其他严重犯罪案件,其取保候审可能性较低。
二、什么罪不能减刑
减刑裁定的禁止之策亦可称为“限制减刑”。
此项政策专为部分情节极其严重且性质极劣之严重刑事案件而设。
对于那些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掷危险物质或者参与有组织罪行的暴力犯罪行为而被判以死刑并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将依据犯罪事实与人身风险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在审判时即可同时决定对其实施限制减刑。
关于被限制减刑之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罚限额的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无论缓期执行期限届满之后是否被依法减至无期徒刑,其刑期最起码要达到二十五年;
若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至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者,那么刑期最少也要达到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什么罪不能出省抓人怎么判
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其表述似乎存在尚待澄清之处。假如您意在询问的是,对于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而言,在何种情况下无法进行跨省份的逮捕行动,以及此类犯罪行为将面临怎样的刑事判决,那么我们需要了解到更为详细的罪名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事例情节。通常情况下,对于绝大部分的犯罪行为,只要公安部门具备合法的手续文件并拥有充足的证据支持,便可实施跨省份的逮捕行动。然而,若事例的事实情况模糊不清,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行径,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程序,那么便不得擅自进行跨省份的逮捕行动。至于刑事判决的结果,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罪名性质、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必须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来确定量刑的范围和幅度。
对于涉及严重暴力行为及其他在犯罪性质和社会风险上极具恶劣影响的案件,通常不给予取保候审。如服刑期间的累犯、犯罪团伙主犯、尝试自伤或自残逃避调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暴力及其他严重犯罪案件,其取保候审可能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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