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会不会书面通知
在实施刑事拘留的过程中,公安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及其家人。初步决定或执行此项措施以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有关部门应立即创建并填写《拘留通知书》,并将其连同其他必要文件一并快递寄送至当事人的直系亲属。此举主要为保障涉及人员家属这个重要方面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构在实施刑事拘留时,须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其家属。随后,迅速制作《拘留通知书》等文件,并紧急快递至当事人直系亲属,确保家属知情权得以及时、充分保障。此举体现了对涉事人员家属知情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二、刑事拘留多久能出来
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
若此期间内,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申请,则需立刻解除其羁押状态。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逮捕请求。
如遇特殊情形,经审批可延长至第五个工作日。
具体来说,倘若被怀疑者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则其逮捕期限可顺延至第三十个工作日。
此外,对于流窜犯、多次作案及关系紧密的犯罪组织,在执行逮捕时还可再适当延长一至两个工作日。
如公安机关认为其拘留的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应于被拘留人被拘留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这种审查批准期可以延长至第五个工作日。
同样地,对于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逮捕请求提交期限亦可适度延长至第三十个工作日。
而针对人民检察院是否应该批准逮捕的问题,必须在收到公安机关的逮捕建议书后的第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该在接获通知之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执行状况及时反馈给人民检察院。
然而,对于某些仍然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案件,且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对于逮捕后符合条件的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被刑事拘留后物品归还吗
在刑事拘留期间,只要是与事例无关的物品都应当尽快地予以返还;然而,对于那些与事例密切相关的物品,它们将极有可能被当做是重要证据扣留下来,等待事例处理结束之后再做是否归还的决策。诸如,犯罪工具等物品,毫无疑问是无法归还给当事人的。至于那些属于个人所有并且与事例没有任何牵连的财产,例如身份证件、手机以及钱包等,虽常在案情查实清楚之后得以归还,却也必须经历严谨的审查及登记手续。倘若您觉得自己的某些物品被误判为与事例有关从而被扣押,或者已经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获得退还,那么请您拥有合法权益,您完全可以向负责调查此案的机构去提起申诉或是申请。
公安机构在实施刑事拘留时,须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其家属。随后,迅速制作《拘留通知书》等文件,并紧急快递至当事人直系亲属,确保家属知情权得以及时、充分保障。此举体现了对涉事人员家属知情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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