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前要提审几次
在决定采取保外就医之前的预审次数并不存在着一个确定的规定。它受到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的复杂性程度、涉及到的证据收集状况及上级公权力机构的工作计划等等。通常来说,如果案情较为简单明了且相关证据充足充足的话,那么预审的次数很有可能会减少;相反,如果案情错综复杂、诸多疑点有待解决或者需要对已有证据进行更为深入的核实,那么预审的次数就有可能相应地增多。预审的主要目的在于更加全面而精确地掌握案件的实际情况,以保证法律程序的公平与准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批准逮捕中的讯问】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批准逮捕中的询问与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保外就医前预审次数无固定规定,受案情复杂度、证据收集情况及上级计划等因素影响。案情简单证据足,预审或减;反之,案情复杂需深入核实,预审或增。预审旨在全面掌握案情,确保法律程序公正准确。
二、取保候审后再逮捕是怎么回事
如果原有的犯罪行为尚未结案或发现新的证据,则必须采取进一步措施。
对于在我们手中掌握的证据可以清楚地显示有确凿的犯罪事实,并且可能被施予徒刑甚至更严重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我们应该采取保全措施来防止其再行发展什么社会危险性,但若此举仍旧无法达到预期效果,那么就必须准备将其逮捕。
另一方面,倘若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罪犯可能会被处以十年有期徒刑乃至更高的处罚,又或是他们以往曾有过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等问题,那么他们也同样需要面临逮捕的命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取保候审后不起诉的几率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取保候审和不起诉两个概念间,其实并无必然的关联性。取保候审,仅仅作为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本身并不构成对于事例最终处理结果的直接预示或体现。相反地,对于事例是否能够予以不起诉的决定,主要依据于事例本身所呈现出的具体状况,涵盖了对犯罪事实的明晰程度、证据的充分性、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等等诸多复杂因素的衡量与权衡。
若事例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达到起诉所需的基本条件,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低,以至于不能被归类为犯罪行为,抑或是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可以免予刑法处罚时,检察机关则有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然而需注意到,这类基于事例具体情况的决策过程,并不能简略地推断取出保候审后不起诉的概率究竟如何。这其中,我们还应充分考虑到全案证据、犯罪性质、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多个层面的因素,以期得出更为准确的判断。
保外就医前预审次数无固定规定,受案情复杂度、证据收集情况及上级计划等因素影响。案情简单证据足,预审或减;反之,案情复杂需深入核实,预审或增。预审旨在全面掌握案情,确保法律程序公正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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