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到什么程度可以办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通常是适用于如下一些特定情况: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衔接予审判的处罚;
其次,如若他们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采取这种方法又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针对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亦或是怀孕或正在育有新生儿的妇女,如果实施该种行为,也不会给社会带来危险性;
最后,当相关案件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且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时,即可考虑采取类似的刑事强制手段——取保候审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适用于:1.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者;2.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不具社会危险性者;3.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而不具危险性者;4.羁押期满案件未结者。作为刑事诉讼重要程序,确保公正与人文关怀。
二、取保候审条文有哪些
关于取保候审事项的法律条款主要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以及第七十条等多方面内容。
取保候审这项措施,主要是由公安机关根据案情要求,指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自行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且提交保证书。
保证在执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不得逃离或阻碍公安部门进行调查活动,并且随时听从传唤并亲自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与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条件必须要律师吗
依法对犯罪分子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司法程序,并不必定要求其搭档有律师参与其中。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设定的条件主要包含有:犯罪分子所涉及的事例可能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者并处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对判决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犯罪分子,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分子,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到期时,事例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继续推进事例审理工作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皆可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由于律师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们能够更为精准地阐述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从而提高取保候审申请获得批准的概率。
取保候审适用于:1.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者;2.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不具社会危险性者;3.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而不具危险性者;4.羁押期满案件未结者。作为刑事诉讼重要程序,确保公正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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