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是否变取保候审
该制度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监视居住可以转为更为宽松的取保候审,这是因为监视居住作为种限制人身自由程度较为轻微之刑事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同属刑事强制措施范畴。当涉嫌犯罪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例如可能面临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处罚,以及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用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自身或社区构成重大及现实风险等情况下,由办案机关进行严格的审查与处理后,有权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制度规定,监视居住可转为取保候审,因监视居住限制较轻微,取保候审亦属刑事强制措施。当被告人或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如可能受管制、拘役等,且取保候审不危及个人或社区,办案机关经严格审查,可依法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监视居住是否包括在刑事拘留期限内
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并不计入刑事拘留的时限内。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请求之后的七日内,需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如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应在接收到相关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须将执行结果即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而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照例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是什么罪行怎么判
监视居住并非一种犯罪行为,而更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措施。此项举措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实行,规定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士,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在划定之列有所索保护的区域内不得离境,同时对其行为动向实施严密的监控。在这段时期内,被监督居住人应严格遵循相关规章制度,若违规,且严重到足以威胁公众安全,则可能面临逮捕的后果。至于量刑方面,这需要依据具体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做出决定。法院将根据被告人的罪行性质、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决。如您希望深入了解有关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我们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制度规定,监视居住可转为取保候审,因监视居住限制较轻微,取保候审亦属刑事强制措施。当被告人或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如可能受管制、拘役等,且取保候审不危及个人或社区,办案机关经严格审查,可依法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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