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批捕吗
在此,我想澄清以下观点: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批准逮捕。所谓取保候审,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包括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内的司法机构,对于那些尚未得以逮捕或者已经被逮捕,但需要进行强制措施更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为了防止他们逃避相关调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会向其发出要求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的强制命令书,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随时能够接受传召出庭,并且不再面临任何形式的拘留或暂时释放其现有拘留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至于你提到的批准逮捕,这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已经同意了公安部门关于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非批准逮捕。指司法机构对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者,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确保随时接受传召,不逃避调查、起诉、审判,并可能暂时释放。批准逮捕则指检察院同意公安逮捕申请。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准予取保候审:
1.涉嫌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情况;
2.涉嫌犯罪行为将被判处罚金以上刑期,经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
3.案情复杂,需进行长时间审理的案件在羁押期限届满时尚未审结,须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4.当事人因身体原因无法承受监禁生活,如身患重疾或生活难以自理等,或者孕产妇或正在哺乳幼儿之人,经过取保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不受理会怎么样
对于取保候审之后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情况,可能存在着许多种可能性。例如,如果检察院判断该事例并不符合公诉的条件,那么它很有可能会下达不起诉的裁定。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才有机会解除当前所处的取保候审状态。当然,也不能排除出现在此之前的事例仍需进一步补充调查或由于证据不足而暂时暂停审理的可能性。在此类情况下,负责侦办的机构可能会继续进行深入的调查工作,以便能够补充更多的证据材料。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事例已经结束,只有当检察院最终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时,事例才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正式画上句号。否则的话,事例可能会依据补充调查的结果以及新收集到的证据情况,再次回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环节。所以,检察院未予受理的事件并不代表其绝对性的法律结论,仍然需要我们针对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评估和剖析。
取保候审非批准逮捕。指司法机构对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者,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确保随时接受传召,不逃避调查、起诉、审判,并可能暂时释放。批准逮捕则指检察院同意公安逮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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