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抚养权一定要公证处公证吗
关于变更抚养权是否必须进行公证这一问题,答案并非固定不变,取决于双方能否达成一致意见。若双方能够共同商议并议定变更抚养权之具体事项,并以书面形式签署协议加以明确,那么在双方均为自愿且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此份协议便具备了法定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然而,倘若双方对于变更抚养权产生争议,则需借助司法诉讼手段方可实现,届时法庭将依据事实情况依法做出裁决。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公证并非变更抚养权的必备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关于抚养权变更是否需公证,关键在于双方能否达成一致。若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协议明确变更事项,协议在自愿且合法的基础上具有法律效力。但当双方有争议时,需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由法庭依法裁决。因此,公证并非变更抚养权的必要条件。
二、变更抚养权需要哪些条件才可以
在申请变更未成年人抚养权时,应该满足以下几个必要的前提条件:
首先,必须是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由于身体残疾的原因无法再继续抚养子女;
其次,如果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未尽到自己应承担的抚养责任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环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再次,对于已经长到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本人意愿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而另一方也有相应的抚养能力;
最后,如果具备其他合理且恰当的理由支持需进行抚养权变更的诉求。
任何时候只需要符合上述全部或至少其中一项情况,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变更抚养权多长时间立案判决
关于变更抚养权争议事例的立案及其判决时间,其稳定性常常会被诸多客观因素所影响,包括特定的事例情境以及法院的工作负荷与效率等。一般而言,法院将在收到原告递交的诉状之日起计算七天之内,做出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受理。自事例正式立上案号的那一刻起至最终的裁判宣告之前,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例,预期在三个月以内完成审判过程;而对于选用普通程序的事例,通常都能保证在六个月以内完成所有的审判环节。然而,若事例情况复杂且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间,那么这个时间进度预期就有可能要相应地延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影响判决时间的因素繁多,例如原被告双方提供证据的充分性、是否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法院本身的事例受理量等等。无可辩驳的是,无法给出一种绝对确切、齐整划一的时间预估,究竟何时才能尘埃落定,仍需依据各个受理法院的具体工作状况来确定。
关于抚养权变更是否需公证,关键在于双方能否达成一致。若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协议明确变更事项,协议在自愿且合法的基础上具有法律效力。但当双方有争议时,需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由法庭依法裁决。因此,公证并非变更抚养权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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