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间有哪些义务
在获得取保候审的期限之内,待取保候审之人员应该遵循如下诸项义务:
首先,未得执行机构之明示许可,不得擅自离境,离开所居住之辖区、县城等行政区域。
其次,倘若住所、工作单位,以及个人通讯联络方式有所更新或变化,必须于二十四个小时内报告给执行机构知晓。
再次,当接到执行机构传唤时,务必立即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调查。
最后,禁止以任何方法或手段影响证人出庭作证;
同样也不能销毁、篡改相关证据及与他人串通口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需遵守:未经许可不得离境或离开居住地;住址、工作、通讯变更须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接传唤应立即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严禁干扰证人作证、毁灭篡改证据或串供。
以上义务必须严格遵守。
二、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判刑吗
取保候审,这乃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对于已遭受到刑事指控但尚未遭到正式拘禁的当事人,为了防止其逃避相关调查、起诉及审判程序,依法要求其提供合适的担保人或缴纳规定金额的保证金,同时向他们开具保证书,确保能够随时听从传唤的一项刑事法律强制性手段。
然而,当事人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与其最终是否会被判定有罪并无直接关联。
最终是否会面临定罪判决的结果,主要是基于其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保证金如何处理
在获得刑事诉讼期间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者重犯罪行的情况下,已经缴纳保证金的,将依法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依据不同的情况,将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实施逮捕行动。关于保证金的没收与处置,将由负责执行的司法机构做出最终决定。这一决定的基础在于,犯罪嫌疑者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能严格遵守应尽的职责与义务,并且再次犯罪充分反映出他们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具体的处理方式及程度将会根据重新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虑与权衡。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需遵守:未经许可不得离境或离开居住地;住址、工作、通讯变更须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接传唤应立即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严禁干扰证人作证、毁灭篡改证据或串供。
以上义务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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