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以后开庭几次
关于取保候审与开庭次数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这一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其执行与否及执行期限长短并不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判流程和放映次数。
相反地,案件的开庭次数往往取决于该案涉及的事物繁杂程度、证据收集状况以及法院的审理进度等诸多因素。
对于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件来说,可能仅需经历一次开庭便可做出最终裁决;
然而,对于那些复杂度较高的案件而言,可能需要经过数次甚至更多次的开庭才能得出结论。
例如来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出现了新的证据需要进行质证,或者需要对某些关键事实进行进一步的补充调查,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案件需要重新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取保候审与开庭次数无必然联系。
开庭次数由案情复杂度、证据收集及审理进度决定。
简单案件可能一次开庭即决,复杂案件则需多次开庭。
新证据出现或需补充调查时,可能需重新开庭。
二、取保候审怎么办理
取保候审程序详述如下:
首先,应由已被拘禁且身负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提出获取保释的申请;
其次,当收到上述方提交的保释申请后,负责案件调查的公安机关、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以及审判案件的人民法院会作出相应的回应同意或拒绝保释请求;
再次,如果最终决定予以保释,则需报请县级及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检察机关检察长亦或是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审核批准;
然后,由相关部门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与《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两项文书,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最后,由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内容,并要求其签署确认,同时告知在取保候审期间所须遵循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怎么算出来的
取保候审保证金之金额额度,需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事件本身的情节与性质、预计可能判处的刑罚程度以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各方面要素来确定。在通常情况下,保证金起始金额设定为人民币壹仟元整。然而,对于涉及经济犯罪活动、侵犯财产权益或者其他对相关财产资源造成损害的罪行,可依据涉案金额或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范围内,来确定收取保证金的具体数值。关于具体的数额,由决策机关根据前述综合考虑的各种因素进行斟酌,并最终予以明确。若被取保候审之人违反相关规定,经查证属实后,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选择没收其部分还是全部。
取保候审与开庭次数无必然联系。
开庭次数由案情复杂度、证据收集及审理进度决定。
简单案件可能一次开庭即决,复杂案件则需多次开庭。
新证据出现或需补充调查时,可能需重新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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