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必须提前解除吗
取保候审的解除并非必然需要预先进行。
这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可用于调查、审查和起诉以及审判等阶段。
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便有可能撤销对嫌疑犯、被告人的取保候审。
通常而言,若发现不应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到期,亦或是案件已经完成了全部的侦查工作、审查起诉手续以及判决生效等情况,那么取保候审将会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的解除非预先必需,它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贯穿调查、审查起诉至审判各阶段。
当符合法定条件,如责任免除、期限届满、侦查终结且判决生效等,取保候审即可撤销,无需预设前置程序。
此举旨在灵活应对案件变化,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二、取保候审期间能不能外出
在取保候审程序中,被取保候审者仍享有自由活动的权利,但需得到公安部门的许可才能进行外出活动。
同时,对那些已经经过法院审判定罪并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被捕嫌犯和被告人来说,未经执机关的手续批准,他们不能擅自离开原居住地所在的市区或县城,否则将面临已支付的保证金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的惩罚。
对于这类应予逮捕的罪犯,倘若发现其患有重病,或是怀孕期内、哺乳婴幼儿的妇女,抑或是罪行相对轻微之人,都可考虑实行取保候审的措施。
这是一项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公民权益的同时,也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严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取保候审期间法律规定有哪些
取保候审乃一项重要之刑事法律制度,若在此期间,被取保之人需严格遵循下列规则:未经执法机构批准,严禁擅自离开所属之市、县区域;如其住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之时,必须在24小时内立即向负责执行此次行动的执法部门报告;于接到传唤之际,务必及时抵达指定地点;不可借助任何手段影响证人如实提供证言;绝不能销毁、篡改证据或进行串供等行为。
倘若被取保之人违反了以上任何一条规定,且已经缴纳了保证金,那么将有可能面临保证金被部分或全额没收的情况,同时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深刻反省并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甚至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
取保候审的解除非预先必需,它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贯穿调查、审查起诉至审判各阶段。
当符合法定条件,如责任免除、期限届满、侦查终结且判决生效等,取保候审即可撤销,无需预设前置程序。
此举旨在灵活应对案件变化,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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