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都需要什么程序
所谓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之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临时性的人身自由剥夺手段,用于对付那些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
它的具体实施流程主要包含如下几个环节:首先,公安机关或是人民检察院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确认存在符合拘留条件的法定情形,例如正在筹备犯罪活动、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发现等等。
其次,决定实施拘留的相关机构需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详细注明相关情况及理由,并上报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紧接着,审批通过后,签发拘留证,并由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单位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所谓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措施。
流程包括: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拘留条件,如预备、正在实施或刚结束的犯罪;相关机构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并报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拘留证并执行。
二、被刑事拘留或者被逮捕算在服刑期间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被关押在监狱中的这段时间并不算作正常的服刑期限里头;
一方面是因为在这期间内,罪犯仅是身负犯罪嫌疑而已,是否真正构成犯罪仍需经由法院裁定方能得以确认;
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即使在这期间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或逮捕等措施,罪犯真正意义上的服刑期限仍然取决于其最后所背叛被判定的法律制裁。
其次关于管制刑的服刑期限,应自判决宣告次日起开始计算;
而对于在判决执行前已进行羁押的行为,则应对每一日的羁押情况予以相应的刑期折抵——即每日的羁押将视为当于未来两天的刑期予以扣减。
与此同时,拘役刑的服刑期限一样以“判决执行”为起点,并需要在每执行一日前将先前羁押的时间换算,每一日的羁押将视同于未来一天的刑期予以扣除。
至于最具代表性的有期徒刑刑种,同样是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刑期。
同样,刑期中每一日的羁押也会被视为同等于接下来一日的刑期进行扣除。
但是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针对无期徒刑和死刑犯来说,他们即便在之后成功减刑改为有期徒刑,也都不会涉及到刑期折抵的问题。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被刑事拘留后可以请律师会见吗
在遭受刑事拘留后,当事人有权利委托律师进行探视会面。刑事拘留是对个人自由实施的一种强制性限制,在此期间,律师的探视会面对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当事人的律师主要职责包括了解事件的详细情况,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以及必要的协助,同时也能传达家人的关爱,舒缓当事人在拘留期间所承受的精神压力。在实施律师探视会面行为时,必须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法定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开信函。通常情况下,只要手续完备,看守机关都会尽快安排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会面。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在探视过程中不得违反监管法规,不得协助被告人隐瞒、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共谋等违法行为。
所谓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措施。
流程包括: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拘留条件,如预备、正在实施或刚结束的犯罪;相关机构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并报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拘留证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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