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处罚吗
刑事拘留并不属于刑事制裁的范畴。
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其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遭遇法定紧急状况之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实体自由的强制措施。
反之,刑事制裁则是指行为人因触犯刑法,应承受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刑罚惩处。
刑事制裁体系包含了主刑及附加刑两大类。
其中,主刑具体涵盖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等多种类型;
至于附加刑则主要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等方面的制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不属于刑事制裁,而是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暂时性剥夺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制裁是触犯刑法后的刑罚惩处,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二、刑事拘留最多多少天能出来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但若存在特殊情形,例如跨区域行凶、违法行为重复出现或与他人分享不良兴趣爱好进行犯罪的严重疑犯,其拘留期限可适当延长至30天。
通常来说,正常的刑事拘留期限不会超出14天。
此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性的刑事法律手段由公安机关担任执行实施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被刑事拘留但没有逮捕有赔偿吗
在刑事拘留结束之后,若并未采取逮捕措施,则其能否获得相应的赔偿,须依据特定情形来进行判断。若在此期间所经历的刑事拘留过程违反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各项前提条件以及具体操作规范,例如在未发现确凿的犯罪事实、拘留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认定罪行等的情况之下仍对相关人员实施拘留,而且已经给他们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失与伤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然而,如果拘留的执行是完全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并且严格遵循了法定的条件与要求,即使最终并未采取逮捕措施,通常情况下也是不会涉及到赔偿事宜的。总的来说,要判断是否需要给予赔偿,关键在于刑事拘留的执行方式是否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以及在此过程中是否有任何违法行为侵害到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并导致了实际损害后果的产生。
刑事拘留不属于刑事制裁,而是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暂时性剥夺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制裁是触犯刑法后的刑罚惩处,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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