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刑事诉讼领域内,关于危险驾驶犯罪的检控工作乃由公诉机关主责承担。
为了证实被告人为非法危险驾驶行为的共犯,公诉机关需广集证据并依法列示。
具体而言,公诉机关应依据法律规定,提供充足确凿之证据以充分证明被告方存在诸如酗酒驾车、角逐竞驶车辆、运营校车业务或旅客输送过程中严重超额搭载乘客以及在严重超过规定的最高速度下行驶等各类危险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举证责任】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在刑事诉讼领域内,关于危险驾驶犯罪的检控工作乃由公诉机关主责承担。
为了证实被告人为非法危险驾驶行为的共犯,公诉机关需广集证据并依法列示。
具体而言,公诉机关应依据法律规定,提供充足确凿之证据以充分证明被告方存在诸如酗酒驾车、角逐竞驶车辆、运营校车业务或旅客输送过程中严重超额搭载乘客以及在严重超过规定的最高速度下行驶等各类危险驾驶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可以保释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观点强调之取保候审,乃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执行之。
关于此项法规所指取保候审,特指针对危险驾驶罪这一特定情况的取保候审处理程序。
若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因此导致交通事故,威胁到公共安全,已然构成本条法律所规定之危险驾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严厉判罚条款,面临拘留以及罚金的刑责。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构,如果发现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留或是独自适用罚金等额外刑期,则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存在违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涉嫌涉及危险驾驶罪,并且其情况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那么相关司法部门就有权启动取保候审程序来限制其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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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险驾驶罪温江人民法院如何判决
对危险驾驶罪行的判罚结果往往取决于每一起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实际状况。在温江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法官们会对众多的变量进行全面的斟酌与权衡,这些变量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体内的血液酒精浓度,犯案时的道路交通状况,以及犯罪是否导致了任何实质性的物体损伤或者人员伤亡。进一步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也是法官们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而言,若被告人体内的血液酒精浓度较低,且未引发任何事故,并且其认罪态度积极诚恳,那么他有可能被判处短期的拘役,并附带缓期执行,同时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作为惩罚。然而,如果被告人体内的酒精浓渡过高,或者其驾驶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规,甚至导致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那么他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判罚,例如被判处长期监禁,并需要支付更高额的罚金。总的来说,对于危险驾驶罪行的判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在刑事诉讼领域内,关于危险驾驶犯罪的检控工作乃由公诉机关主责承担。
为了证实被告人为非法危险驾驶行为的共犯,公诉机关需广集证据并依法列示。
具体而言,公诉机关应依据法律规定,提供充足确凿之证据以充分证明被告方存在诸如酗酒驾车、角逐竞驶车辆、运营校车业务或旅客输送过程中严重超额搭载乘客以及在严重超过规定的最高速度下行驶等各类危险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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