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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否属于侦查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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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29 · 1956人看过
导读:刑事拘留和侦查羁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事拘留是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其期限一般为三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三十日。而侦查羁押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在侦查过程中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其最长期限为七个月。根据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是否属于侦查羁押

一、刑事拘留是否属于侦查羁押

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侦查羁押。

实际上,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对其直接管辖的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若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而侦查羁押则专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逮捕之后直至侦查终止的那段期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如果认为需要对被拘留者提起逮捕申请,应在拘留日期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审批;

如遇特定情形,提交审查审批的时间可适当延展1日至4日。

针对那些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甚至集体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递交审查审批的时间还可以再延长至30日之久。

人民检察院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批准逮捕请求文书之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若是经人民检察院判定不许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该在接获此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不等于侦查羁押,前者是对现行犯等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措施,后者是嫌疑人被逮捕后到侦查终止期限。刑诉法规定,公安认为需逮捕,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交检察院审查,特定情况可延长,流窜等情况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7日内决定,不批捕公安应立即释放并告知,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应变更为取保或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可以送衣物吗

在大多数情况下,被拘留者是有权收到亲属所寄赠衣物的,然而,所寄赠衣物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拘留阶段,被拘留者通常无法直接与家人会面交流,但是他们可以通过律师进行沟通和交流。

作为辩护律师,在整个侦查过程中具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全面而到位的法律援助。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它实际上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初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旨在保护现行违法嫌疑人或重要嫌犯的人身安全及自由。

这种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日。

此外,根据公安机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现行违法行为人或重要怀疑对象,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皆可先行拘留:

(1)正在准备进行任何形式的犯罪活动;

(2)犯罪当时或之后立即被公安机关发现;

(3)现场目击者或在场人士称该个人涉嫌犯罪;

(4)在身边或住处搜索到非法证据;

(5)犯罪后意图自杀或逃跑;

(6)有销毁、篡改证据或相互串通的可能性;

(7)身份不明确的,没有透露真实姓名和住址;

(8)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三、刑事拘留律师能见到吗

在刑事拘留其间,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及深入了解事件相关信息,律师有权进行会面与犯罪嫌疑人接触。律师进行此种会面需持有由司法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且需出示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作为凭证执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事件过程中,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在此关键阶段,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面无疑对保护被告人正当权益,详尽掌握案情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角色。在此过程中,律师可为被告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代为申诉、控告,帮助他们成功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事项。

刑事拘留不等于侦查羁押,前者是对现行犯等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措施,后者是嫌疑人被逮捕后到侦查终止期限。刑诉法规定,公安认为需逮捕,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交检察院审查,特定情况可延长,流窜等情况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7日内决定,不批捕公安应立即释放并告知,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应变更为取保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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