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罪认罚后还能不起诉吗
在认罪认罚的情形下,依然有可能出现不起诉的结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自愿且诚实地陈述其罪行的基础上,确认并接受所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从宽处理。
然而,不起诉的决定并非随意做出,而是需要全面审视案件中的所有证据材料、犯罪的性质与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例如,若犯罪情节极其轻微,对社会危害较小,甚至无法认定为犯罪;
或者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又或者经过特赦令而免除了刑罚;
再者,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未有人提出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
最后,如果符合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也均有可能被判定为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嫌疑人仍可能获得不起诉处理。此制度基于自愿和诚实认罪,法律可从宽处罚。但不起诉决定需考虑证据、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等,如犯罪轻微、超追诉时效、特赦或无人告诉等情况,以及符合法律免责条件,均可导致不起诉。
二、认罪认罚后检察院如何做呢
在认罪认罚案件被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检察院应当尊崇以下职责:
1.对于犯罪嫌疑人所享有之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告知,以便维护其程序性选择权;
如有必要,还需对此进行充分说明与解释。
2.检察院应积极主动地征询犯罪嫌疑人和他们的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关于相关事宜的意见,对相关内容做详细记录并附入卷宗。
3.对于那些认罪认罚且无争议,无需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院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同时,检察院应当注重对案件量刑的预先判断,尤其是对其中可能适用免于执行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策。
4.如果检察院决定向法庭提起公诉,那么起诉状中应当明确记载被告方的认罪认罚状况,同时提出初步的量刑建议,并且必须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资料一起提交。
关于量刑建议的具体文书可以另外制作,但同样可以直接在起诉状中予以体现。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
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三、认罪认罚后一般会怎么判
被告人自愿承认罪行并同意接受相应惩罚,这既属于法律所规定应予允许的从轻情节之一,同时亦取决于众多复杂因素对于最终判决的深远影响。
具体而言,原委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其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这些都是衡量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
例如,举凡严重犯罪与轻微犯罪之间,在惩处力度上便存在着显著差异。
第二,犯罪者的悔过之心及其是否积极采取措施对受害人进行补偿等因素也将纳入考量范围之内。
若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被告人能够真诚地承认罪行并愿意接受惩罚,那么他/她很可能会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甚至有可能被判以缓刑。
然而,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并非必然导致最低限度的刑罚,而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理。
最后,法院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情节,依法独立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总的来说,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仅仅是影响量刑的诸多因素之一,而非唯一决定性的因素。
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嫌疑人仍可能获得不起诉处理。此制度基于自愿和诚实认罪,法律可从宽处罚。但不起诉决定需考虑证据、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等,如犯罪轻微、超追诉时效、特赦或无人告诉等情况,以及符合法律免责条件,均可导致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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