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刑法的一种吗
刑事拘留并非刑法的一种特定惩戒手段。严格地说,它仅仅属于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种重要环节——即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在侦查阶段,当面临法定的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推进,防范犯罪嫌疑人逃逸、销毁证据以及串供等行为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不是无用
刑事拘留并非毫无价值可言。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进行的侦查过程中,倘若遭遇了法定情形下紧急的特殊情况,对于性质恶劣的现行犯乃至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人,不妨采取临时性的手段,暂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以达到控制局面的目的。这种强制性措施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与实际作用:首先,它能够迅速有效地制止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进一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次,它有利于侦查机关展开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搜集到更多有力的证据;最后,它也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然而,我们必须明确,刑事拘留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且受到严格的期限以及条件限制。若不幸遭受误判而被错误拘留,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申诉并寻求合法权益维护。总结而言,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手段,绝对不可简单地将其视为无用之举。
刑事拘留非刑法惩戒,系刑事司法中的强制措施,与刑罚有别。它指公安或检察院在侦查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于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暂时性剥夺自由的手段,旨在保障侦查,防止逃逸、毁证及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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