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事后补货如何定性
关于合同诈骗罪中事后补货行为的性质界定需广泛地整合考察诸多核心因素。
根据一般法则,即便在案件真实全面展现出来之后依然重新补充货物或偿还相应款项,也无法凭此颠覆先前犯罪行为的性质。
然而,若此类补货行为能有效地减轻受害者遭受的损害程度,且犯罪嫌疑人能够以真挚诚恳的态度表达其深刻反省与歉疚之情,那么在衡量刑罚时便有可能将其视为酌情减轻惩罚的考量因素。
然而值得铭记的是,尽管如此,罪犯的行为仍应严格按照法律框架内判定为触犯了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从犯如何处罚的
关于对合同诈骗罪的从犯,法律明确了应适用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此类罪犯,我们需要全面地分析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发挥的重要角色,然后根据这种判断进行适当的刑罚宽大处理,将基准刑降低20%-50%。
若犯罪行为相对较轻,则可以进一步降低基准刑的50%甚至是获得法律免予刑事处罚。
需注意的是,刑法严格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以非法获取钱财为目的,在签署、执行合同期间,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另一方当事人的金钱财物达到一定价值的,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并接受罚金,或者更严重者,当达到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恶劣情节时,将面临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时还将面临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的严厉制裁:
(1)通过虚构公司或冒充他人名义来签立合同;
(2)利用伪造、篡改、废弃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资产所有权证书作为担保;
(3)当自身缺乏实际履行能力时,通过拖延小额合同或分期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执行合同;
(4)在收取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物品、货款、事先支付的款项或担保财产之后迅速逃跑隐藏起来;
以及(5)运用其他非法手段以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合同诈骗罪公安管辖地是哪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合同诈骗罪由犯罪行为发源地或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管辖。犯罪行为发生地涉及犯罪行为的施行地点及与其相关的准备地、起始地、途径地、终结地等各个环节。而犯罪结果发生地则包括了犯罪对象遭受侵害的地区、犯罪所得实际获取的地区、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多个方面。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处理该类事件时具有更佳的优势,那么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居住地包含了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两种类型。经常居住地则特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后,持续一年以上在此地居住的地方。然而,如有法律、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犯罪事件的管辖权做出特殊规定,应遵循其具体规定执行。
合同诈骗罪中,事后补货虽全面展现案情后发生,不改变犯罪性质。但若补货减轻受害损失,且嫌疑人表现真挚反省,或成量刑时酌情减轻因素。但核心仍在于,此类行为不影响其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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