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间禁止去哪里
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内,被执行者若未获得执行机构的批准,则不可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
同时,通常会禁止进入一些特定的场所,这些场所包括了夜总会及歌舞厅等娱乐休闲场所;也禁止与特定人群进行接触,这些人群主要包括了同伙犯或者可能会赋予对其构成不良影响的证人等;同样地,也禁止从事某些特定活动,如参与赌博和吸毒等违反法律规定且涉及刑事犯罪性质的行为。
至于具体的禁止事项范围,将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执行机构予以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后可以到外省吗
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的行为规范中,是否能够离开本地区前往他处需要依据执行机关的具体审批决定。未得到该机构明确允许的情况下,已取保候审人员不能擅自跨越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对于这类人员来说,他们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努力保证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得以实现。具体而言,被取保候审的主体有义务遵守以下行为准则: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正式授权批准,严禁擅自离开所在的城市或县城。其次,倘若个人地址、工作单位与通讯方式等内容发生了变更,务必在24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再次,当辩护律师或法官对其发出传唤令时,必须于收到通知后尽快赶到指定地点。最后,不可用任何非法手段干涉证人提供真实而可信的证言,更不能故意销毁、篡改或者制造虚假证据,更不能与他人合谋串通,对判决造成不利影响。《民法典》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后的条件是什么
取保候审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采取的一种强有力的强制性措施。其适用的基本条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子,若采取取保候审则不会对社会构成任何威胁的情况下也可考虑适用;对于个体存在严重疾患、生活无法自理,孕产妇或是正在喂养新生婴儿的妇女,若是为了保护其安全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且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在羁押期限即将到期,但事例尚未得到妥善解决时,需要对此类人员采取取保候审的办法以确保事例顺利推进;同时,在作出决定实施取保候审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应该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在此过程中,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24小时内及时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等等。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取保候审资格被取消。
取保候审期间,被执行者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居住地,且常受限进入夜总会、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禁止接触同案犯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证人,并严禁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具体限制由执行机构据案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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