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不可以释放吗
取保候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释放行为。在刑事司法程序之中,取保候审这一制度意味着司法机关有权要求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出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以确保他们不会逃避或干扰警方对于案情的调查、起诉以及审理过程,同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还需随时接受传唤并出庭应诉。这种强制性措施旨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使其在等待案件处理结果的过程中能够在特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然而,案件的处理工作仍然会持续进行。与之相对的,释放则代表着案件已经得到了最终的解决或者被告人被判定为无罪,因此不再需要对其施加任何形式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否可以退还
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果能够遵循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将有可能得到退还。具体来说,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第一,未经授权,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区域;第二,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24小时内汇报给执行机关了解;第三,接到传唤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出庭接受调查询问;第四,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妨碍证人如实提供相关证词;第五,不得销毁、篡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串通口径达到欺骗调查者的目的。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构有权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命令被取保候审的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遵守含有一个或多个规定的行为规范。比如,限制他们进入某些特定场所,不准与其认为的可疑人物进行会面或通讯交流,不出现在某些特殊气氛的场合,或是将个人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及驾驶证等资料提交给执行机关保管等等。然而,若被取保候审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违反了上述两项义务,即便已支付的保证金已经足够,也应对未退回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没收,同时基于情节程度,有权利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进行书面检讨,补交保证金或提出新的担保人,或者取消原先的取保候审措施,转而对其进行监视居住乃至逮捕等更为严厉的处理。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违犯了取保候审规定,且这一行为必须予以逮捕来阻止的话,那么就有权利先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临时拘留。《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不起诉还有案底吗
取保候审乃一项严密且具有约束力的刑事诉讼程序,而不起诉则涵盖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等诸多环节。针对法定不起诉而言,即若犯罪嫌疑人并无实际犯罪行为或具备法定不予刑事追责之情形,此类事例通常是不会留下案底的。至于酌定不起诉,这往往涉及到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依据刑法规定可酌情不判处刑罚或予以免除。在此类情境下,基本上也是不会伴有案底产生的。然而,若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况,那么倘若日后出现新的证据支持,犯罪嫌疑人依然可能面临重新起诉及定罪的风险。因此,在最后判决确定之前,该阶段并不视为已有案底存在。综上所述,取保候审后不起诉是否会产生案底,需结合不起诉的具体类别以及稍后可能发生的状况作综合性分析与判断。
取保候审非释放,系司法程序中对被告人或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要求提供担保或保证金,确保不逃避调查、起诉及审理,并随时应传唤出庭。此措施限制其部分自由,案件处理仍继续。而释放则标志案件终结或被告无罪,无需再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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