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哪单位执行的
刑事案件中的取保候审程序,通常由公安部门予以执行。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强制手段,旨在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正常运行,并赋予特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一定程度的行动自由。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将对被取保候审者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要求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者县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哪些情况收监
对于已获得取保候审权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其存在以下任何违规行为,执行机构有权对其进行重新收监处理: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许可擅自离开其独自居住的城市、乡镇或村庄;
其次,在住址、职业变迁以及联络信息变更等方面,未在规定的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上报备案;
再次,在法律规定的传唤时间内未能按时出庭应讯;
最后,实施了干扰证人提供证据、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供词等不当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哪天起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规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自执行机构发布关于取保候审决定之日起计算。关于保证金的收缴以及取保候审期间的计算问题,法律要求,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时,必须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取得担保人的同意或是缴纳保证金,这是法定的程序。决定机关在做出收取保证金的决定之后,应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给被取保候审者及其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个人,并责令他们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缴纳全部保证金。执行机关在确认保证金已成功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后,便可开始计算取保候审的期限。
刑事案件中的取保候审程序,通常由公安部门予以执行。取保候审确保刑事诉讼进行,给予特定嫌疑人行动自由。公安机关严格监督被取保候审者,要求遵守法规,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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