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物分割和遗产继承纠纷区别在哪
共有物分割乃是指将多人所共享之财产予以合理的划分,其中涉及到的相关主体多为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在这样的情况下,财产分割往往源自于各共有人之间的共有关系,例如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合伙人之间的合作财产等等。此时进行分割的主要依据便是共有人各自对财产的贡献度以及事先是否有所约定等因素。而遗产继承纠纷则是在被继承人离世之后,由其合法继承人对于其遗留下来的遗产如何进行分配而引发的争议。遗产继承的方式主要包括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种途径,且关于继承顺序及份额方面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共有物分割纠纷的法律适用如何
在处理共有物品时,各共有人有权通过协商的方式确立分割方案。
若各方无法达成共识,兹有以下情形:
若共有之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可被进一步加以分割而不致损害其价值者,应以实物方式进行分割;
但若尚难进行分割或由于分割操作可能导致其价值贬损者,则应对其有权获取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收益进行分割。《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三、共有物分割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关于共同财产划分的事宜,当其中某位朋友对此持有异议时,首要之务便是仔细审查共享的法律基础。倘若这部分财产乃是源于家族亲情关系所产生,那么在经过友好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之时,便可以寻求公权力机构的协助,向法院提起强制性的诉讼程序。在这个过程当中,法官怀有公平公正之心,会根据每一位共有人对财产积累的贡献度、实践中的实用性以及围绕实际生活、工作所需等多方面因素来妥善地判定财产的分割方案。可能选择实物分割、财产估值后的折现支付,亦或是作价赔偿的方式。然而,若这些共同财产本身并不适宜进行分割,或因分割导致财产真实价值受损,法院也可能会暂时搁置想法并明确每一位共有人享有的股权比例。值得强调的是,提出分割请求的一方必须承担起举证责任,以充分证明分割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总而言之,我们应当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共有物分割,即将多人共有的财产合理分配,常见于夫妻共有财产、合伙财产等。分割依据是各共有人贡献度及事先约定。遗产继承纠纷则指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就遗产分配产生的争议。继承分法定与遗嘱继承,继承顺序与份额均受法律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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