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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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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05 · 1956人看过
导读:“上诉不加刑”原则通常只适用于被告单方面上诉。要是检察院或自诉人上诉,这个原则就不一定适用了。要是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刑罚有点轻,或者没附加刑,也不受这个原则限制。在共同犯罪中,除非检察院或自诉人提出,否则不能加重没上诉的被告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范围包括哪些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范围包括哪些

在通常情况下,“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被告人单方面提起上诉的案件范畴。

然而,当检察院或自诉人亦提出上诉时,此项原则并不构成严格的限制条件。

此外,倘若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充分,但所判处的刑罚过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却未予适用的情形,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

最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若仅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那么对于其他同案被告人均不应加重其刑罚,除非是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什么规定

针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包括:

首先,依据第二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不能在原有判决基础上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其次,按照该法案的规定,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除非发现有新罪行且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否则原审人民法院亦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论是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还是自诉人上诉的情况,均不受以上规定条件的限制。

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它是针对被告人提请上诉的刑事案件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强调在上诉审阶段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原则性规定。

这一原则设立的初衷在于消除被告人的担忧和疑虑,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充分地行使自己的上诉申诉权利,从而更好地推进案件公正合理地得到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上诉不加刑的基本原则占据着相当关键的地位。

此项原则的实质性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上诉案件仅仅由被告人单方面提出时,第二审级别的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之后,不得对被告人施以更为严厉的刑罚。

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不得对刑罚种类进行更改,例如将原本的拘役变更为有期徒刑;其次,也不能对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的量刑幅度进行加大;再者,不能增加同一种刑罚的执行次数;最后,对于原本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也不得将其转为实刑

然而,如果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话,那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就不再适用。

这一原则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他们的上诉权利,从而维护司法公正以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通常,“上诉不加刑”原则仅用于被告单方面上诉。若检察院或自诉人上诉,该原则不严格适用。若原判事实明确,证据确凿,但刑罚过轻或未适用附加刑,也不受此原则限制。在共同犯罪中,除非检察院或自诉人提出,否则不得加重未上诉被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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