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指在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识所负担的债务,如购置共居房产、孩子教育支出等。
然而,对于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而言,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部分债务一般将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这部分债务也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有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它必须产生在配偶关系持续期间内,也就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书的那一刻起直到离婚或者其中一方离世为止。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被划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夫妻两人为了维持共同生活所需而引发的债务;
另二种则是由配偶中的一人或全体进行共同生产活动所导致的债务。
再者,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一种连带债务,而夫妻关系既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又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构成了共同共有财物。
这使得夫妻共同债务成为了连带债务。
最后,夫妻共同债务所带来的责任主要在于其对外部的影响,即夫妻俩对共同债务应负有整体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条件有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此种债务的产生源于且必须是基于夫妻双方一致达成的意图和表达;第二,此种债务必须由夫妻中的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借贷亦或是承担还款责任,只不过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罢了。其中,“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内涵极其广泛,可能包含了人们最为常见的衣食住行费用、子女教育经费以及老人赡养费用等等。然而,若是此类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的必要开支范围,那么从理论上来说,就并非是我们常说的夫妻共同债务了。唯独当债权方能够提出有力证据证实该笔负债已实际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的生活支出、共同投资生产或再进一步地,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而产生时,这种情况才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总而言之,对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到债务的具体用途、目的以及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等多重因素。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涵盖满足共同生活需求或双方共识的负债,如购房、子女教育等。个人名义超出日常所需的债务通常视为个人债务。但如债权人能证明债务实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同意,则该债务可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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