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是什么意思
所谓监视居住,即是为满足特定法律条款设定下的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在其居住所在地或由法定机构指定的场所内,实施刑罚的一种方式。这通常情况下发生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居住地,而如果这类人员并未拥有固定的居所,那么他们便可在法定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监禁。当然,当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暴力活动时,如若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居住地执行此项监禁措施可能会干扰案情调查,那么经过上级公安部门的许可,他们也可以在指定的场所服从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会住哪里
人民检察院有责任于羁押场所及专门办案场所以外的合适地点,为该种人员指定监视居住场所。
所选的指定居所需便于监管与管理,符合办案之安全性,同时必须保证被指定者在其中具有足够的休息及生活条件。
首先,我们须设立暂定的监视居住场所。
在此方面,我们需考虑到选择较为偏远且能保障合规办理案件的住所,同时努力去除住所内部及其周遭环境的任何潜在危险因素。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稳定的监视居住场所。
在此过程中,我们将充分配合公安机关,以期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与协助,从而建造出符合职务犯罪侦查需求、专供人民检察院使用或享有特殊保障的监视居住指定居所。
此外,还需在上述场所配置可实现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这将有利于确保我们依法依规地执行此种强制措施。《刑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指定居所监居律师会见条件包含哪些
在被指派的固定住处监控居住期间,律师会面的具体要求往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律师需要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以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职务证明,同时,必须有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机构核发的公函作为支持。其次,律师需要代表客户向实施监督管理权力的执行机构提交会面邀请的申请,待该机构予以审批通过之后方可进行。执行机构一般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 48 个小时以内对于是否许可给出明确答复。此外,律师在预定会面期间必须接受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以及监管规定的约束,任何可能干扰到刑事侦查工作正常运行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涉及到国家机密性质的事件时,律师会面须事先获得刑事侦查部门批准。总而言之,在指派地监护居住期间,律师与当事人的会面无论是在条件还是程序上均受到了法律的严谨规定和限制。
监视居住是对满足法律条件者在居住地或指定场所实施刑罚的方式。对无固定居所者,在指定场所监禁。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时,若居住地执行会干扰调查,经公安部门许可,可在指定场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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