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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吸收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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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07 · 1678人看过
导读:职务侵占罪,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这种行为通常被认为是独立的犯罪,不会和其他犯罪合并处罚。吸收犯呢,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多种犯罪行为中,一个既遂的行为会把其他未遂的行为都吞并掉,只按一个罪名来处罚。职务侵占罪的特征很明显,很少会和其他犯罪弄混。
职务侵占罪是吸收犯吗

一、职务侵占罪是吸收犯吗

刑法理论中,职务侵占罪并不常被视为吸收犯。

具体而言,它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事务中,凭借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原本属于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有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违法行为。

吸收犯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在多起实质上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中,择一既遂犯罪行为并吸收其他未完成的犯罪行为,以此来确定唯一的既遂罪名的一种犯罪形态。

在通常情况下,职务侵占罪是一项独立存在的犯罪行为,它的构成要素和特性都比较清晰,不易于与其他犯罪行为发生吸收关系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之间如何区分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两罪在犯罪对象方面存在着显著区别。

具体来说,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仅限于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所监管、控制或者处理的该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务资源;

然而,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则涵盖了更为广泛的范畴,几乎所有与所有权相关的财产都可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2.其次,从客观表现形式来看,两罪也存在明显差异。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利用其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所担任的主管、管理或经手财务资源的职务之便,将数额较大的财务资源非法占为已有,且只要实施了这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相比之下,侵占罪的行为方式则表现为行为人将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绝归还或交付,而且,拒绝归还或交付正是构成侵占罪的必备要件。

3.最后,在犯罪主体方面,两罪亦有所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负责监管、控制或处理财务资源的人员;

而侵占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持有他人财物的个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职务侵占罪怎样可以减轻判刑

对于职务侵占罪来说,减轻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嫌疑人如存在自首情节,即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向司法机关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将有望得到相应的减刑;其次,犯罪嫌疑人为弥补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损失,积极退还非法所得的财物,无论该部分财物是全额还是绝大部分,都有助于减轻其法律责任;再者,倘若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属于从犯身份,那么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应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另外,罪犯如果能主动提供其他人的犯罪线索,且经过核实属实的,这类立功表现则可以成为其减轻量刑的有利条件之一;最后,罪犯如能展现真正的忏悔之心,明确表达对自身犯罪行为的深入剖析及纠正的强烈决心,这也是其在审判阶段获得适当宽大处理的重要因素之一。当然,具体减轻量刑的幅度还需结合诸多因素来进行综合评估与衡量,并由法院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裁决。

刑法中,职务侵占罪指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产,通常被视为独立犯罪,不常与其他犯罪吸收。吸收犯则是法律规定下,多起犯罪中一既遂行为吸收其他未遂行为,形成单一罪名。职务侵占罪特征明确,较少与其他犯罪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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