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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能够警察失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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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07 · 1169人看过
导读: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执行要依法办事。警方履行职责要遵法,违规不行。要是有违反法律、忽略资格审核或乱收保证金的,那就是失职。
取保候审能够警察失职吗

一、取保候审能够警察失职吗

鉴于取保候审乃是依法实施的一种刑事强制手段,其适用过程须遵循严谨的程序及准则,警方对此过程在履行职责时务必恪守法规,不得有任何不当行为。

倘若在此环节中存在枉顾法律、疏于资格审核或者违规收取保证金额度等现象,理应视作失职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是否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在法律规定中,取保候审并不被认定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手段之一。

依据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取保候审的相关条款来看,若法庭、检察部门及公安机关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上了严重的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

或是其正身怀六甲,或是处于哺乳期阶段,他们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会引起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均有权利实施这样的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需要谁去办理手续

关于保释候审相关程序的处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及他们的法律代表,近亲,或者辩护律师都有权利提交这项申请。通常,取保候审的申请过程中需要向负责该事例的调查机构(例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或者司法机关)递交相关的申请文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审的书面请求后的七日之内,应给予是否批准的回答。如果最终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保释候审措施,应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作为保证。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保释候审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事例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取保候审是依法进行的刑事强制措施,执行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警方在履行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任何违规行为。若发生违反法律、忽视资格审核或不当收取保证金等问题,应认定为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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