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检察院是怎样取证的
在检察机关对于涉及盗窃罪行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他们往往采取多样化的手段来搜集证据。
首要步骤便是对公安机关向其移送的各类证据进行深入严谨的审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手册、物证(例如被盗窃的物品等等)以及证人证言等方面。
此外,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严密的审讯,以便收集到有关案情的重要口供,也是重要的证据搜集途径之一。
同时,调查嫌疑人员的财务状况、消费记录等信息,也有助于判断其是否存在任何非法所得。
除此之外,电子数据,例如监控录像、通信记录等,同样是检察机关获取证据的重要渠道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盗窃罪检察院不受理吗
当个体实施盗窃行为,导致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时(最起码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人民币以上),将面临由当地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做出的刑事定罪与否决定。而对于这类盗窃罪的定罪,均须遵守以下四项基本标准:1.犯罪行为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时效期限;2.是否经过特别赦免令得以豁免刑罚;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亡;以及4.根据相关刑法规定,无需判刑或豁免刑罚的情况。在此基础上,若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例如涉案金额较小且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较为有限,同时罪犯在归案后能够积极承认错误并承诺不重蹈覆辙,并且愿意主动赔偿损失及取得受害人的谅解(需提供正式的和解协议),那么这类行为可能会得到检察机关的酌情不起诉处理。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任何形式的刑事追责都将被明确取消:1.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并不严重,不认为属于犯罪;2.犯罪行为已超过法定起诉时效期限;3.享有特殊赦免令得以免除刑罚;4.依刑法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未进行告知或撤回告知;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亡;6.其它法律明文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盗窃罪检察院能撤诉吗
在特定的情境之下,检察机关有权撤回对相关事例的起诉。具体而言,倘若在事例的审查起诉环节中,发现涉案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并非由嫌疑人实施,抑或是犯罪证据存在严重不足,无法满足起诉所需的条件,那么检察机关便可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实质上就相当于撤回了对该事例的起诉。此外,若事例涉及到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例如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或者罪犯已经获得了特赦令从而获得了免予刑事处罚,这些也是导致检察机关有可能撤诉的原因。然而,值得引起我们重视的是,无论何时何地,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撤诉时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与标准,而非任意妄为。当检察机关已经向法院提起公诉,使得事例进入到了审判阶段,在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通常会更加审慎地考虑是否撤诉,并且需要具备充足的理由与依据,同时还需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
检察机关审理盗窃案时多手段收集证据。会审查公安移送的证据,如现场勘查记录、物证、证人证言等;会审讯嫌疑人获取口供;还会调查嫌疑人财务和消费记录以判断非法所得;监控录像、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也是重要渠道。通过这些途径全面搜集证据以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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