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否要检察院批准
刑事拘留的法律规定并不要求必须经过检察院的批准,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必要的步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部门对现行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以下情形任何一种出现时,均可先行依法进行刑事拘留:犯罪预备阶段、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或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
被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本人涉嫌犯罪的;
在其身边或居住地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的;
犯罪行为发生后曾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具备销毁、伪造相关证据以及串供的可能性的;
不能提供真实姓名与具体地址且身份尚未明确的人;
具备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结伙作案等重罪嫌疑的人员。
刑事拘留这种处罚方式通常由公安机关行使决定权和执行权。
然而,针对检察院直接监管的案件,若需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来控制嫌犯,则应由检察院行使决定权,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不是去看守所
根据刑事法规规定,刑事拘留通常须在特定的场所监狱实行。刑事拘留属于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紧急情况下,针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疑似犯罪人所采纳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一旦被刑事拘留,相关嫌疑人将被移送到专门用来关押囚犯的监狱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刑事拘留中心——进行羁押,同时必须于 24 小时内向其亲属发出通知。在看守所的那段时间里,嫌疑人有权利得到专业律师的协助并享受相应的法律保护。值得一提的是,刑事拘留仅仅只是一项暂时性的强制措施,不代表最终的审判与惩罚。
刑事拘留不必总经检察院批准,特定情况下需其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部门在发现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时,可依法拘留。条件包括犯罪现场被抓、受害者指控、发现犯罪证据等。此类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但对于检察院直接监管的案件,拘留决定权归检察院,执行仍由公安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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