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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可以逮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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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10 · 2013人看过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或案情需要进行拘捕,可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被重判、保释难防风险者,如新犯罪、危害安全、破坏证据、报复或逃逸的,实施拘捕是必要且合规的。决定拘捕时应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并评估社会风险。
监视居住可以逮捕吗

一、监视居住可以逮捕

在施行监视居住的阶段,对于被调查者、被告者若是存在违返相关规章制度的现象,又或是案情的演变使得扣押有关人员成为必要,那么变更强制执行方式为直接拘捕将会是合乎法律条例的行为。

监管居留,作为一项严谨的刑事性强制手段,旨在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顺畅与公正。

然而,若在监管期间,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违反了相关法规,或者案件的发展引起了必须进行拘捕的必要性,则可依法对相关强制执行措施进行调整,将之改为拘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此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涉嫌犯罪,同时可能被判处重大有期徒刑及以上的诉讼对象,倘若采用取保候审的方法依然难以有效避免以下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那么对他们实施拘捕无疑是必要且合规的:(一)有可能展开新的犯罪活动

(二)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稳定的现实威胁;

(三)存在可能摧毁、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危险;

(四)可能会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五)意图自杀或逃亡。

因此,批准或决定拘捕,应该把诉讼对象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内容纳入考量范围,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风险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被监视居住者违反规定或案情需拘捕,可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重判、保释难防风险者,如新犯罪、危害安全、破坏证据、报复或逃逸,实施拘捕是必要且合规的。决定拘捕应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与认罪态度,评估社会风险。

二、监视居住可以用手机吗

我在此向你们介绍关于正在接受监视居住期间的法律层面上的相关信息,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这一特殊时期内,受监督的个人不得使用手机进行通讯活动,除非已获得了相应的执行机构的批准后方可。

具体来说,受监视居住的主体需要严格遵从下列各项规定:

首先,他们必须无条件的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特定区域;

其次,也不可未经授权便私自与他人会面或通过通讯工具联系;

再次,如果传唤时应及时到场,否则可能面临相应处罚;

接着,不可以采取任何方式去阻碍证人作证,否则同样会受到处置;

最后,不得有损毁、伪造证据或串谋等行为发生,同时,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以及驾驶证明文件均需一并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然而,请放心,监视居住并非是针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而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公正性。

究竟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视居住?它实际上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之内不得随意离开住所或特定的居所,且对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必须加倍关注,以此来限制他们的行动自由,从而实现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监视居住可以找律师会见吗

在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当事人有资格寻求律师进行面谈交流。监视居住乃是一项典型的刑事强制手段。当某人触犯刑法并受到质量控制厅派遣的警力调查时,受控方在接受监视居住期间,享有指派辩护律师的权利,而辩护律师则拥有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以及通讯的权力。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律师的会见活动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程序要求。例如,律师在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等相关证件。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可以获取事例的相关信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自事例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还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总而言之,在确保所有行为均符合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被监视居住者违反规定或案情需拘捕,可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重判、保释难防风险者,如新犯罪、危害安全、破坏证据、报复或逃逸,实施拘捕是必要且合规的。决定拘捕应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与认罪态度,评估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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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监视居住阶段是否会发生逮捕这一行为需依实际情况予以判断。若处于监视居住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未遵守相应规定且行为较为恶劣者,又或是在此期间内发现他们存在新的犯罪情形或有销毁、篡改证据,妨碍目击证人作证,串通口供等违法行为,则极有可能遭到逮捕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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