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有毒有害药品能判缓刑吗
销售有毒有害药品的行为是否能够得到缓刑判决,需全面考虑多个相关因素后作分析。
通常而言,若涉案销售毒害药品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者具有深刻反省与悔过之意,社会再度犯罪风险相对较低,且宣告缓刑对于其所生活社区将产生无明显负面影响,那么便有获得缓刑审判的机会。
然而,如犯罪情节严重并导致恶劣的社会危害结果发生,或犯罪者系累犯等人身危险性较高之人,则获判缓刑的机率相对较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赋予的司法制度,对于被判定处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只要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便可获准缓刑宣告:(1)犯罪行为轻微;
(2)有深刻的悔悟之心;
(3)再犯新罪的威胁相对较低;
(4)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带来实质性的负面影响。
在宣布缓刑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犯罪情况,同时禁止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特定类型的活动,限制他们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以及限制他们与特定人群的接触。
已经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若判决中有其他附加刑罚,仍必须执行此附加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销售有毒有害药品能否缓刑要综合多因素。情节轻微、有悔意、再犯风险低、对社区无明显不良影响,可能获缓刑;情节严重、危害大或累犯等则难获缓刑。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的罪犯,满足行为轻微、悔悟等条件可缓刑,缓刑期间可限制活动等。若有附加刑,缓刑者仍要执行。
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之犯罪乃指食品销售人员违背了国家施行的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蓄意将毒性及有害性物质添加至其所销售的食品之中,或者明知产品内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仍然予以销售的严重违法行为。
该罪名的法律构成要素颇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本罪的法益受到了双重侵犯,它不仅直接危害到国家对食品卫生的严格管理制度,同时也危及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益,构成了一种复合型犯罪。
其次,本罪在实际发生过程中的表现形式亦十分明确,即实施人必须存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行为,例如,在所销售的食品中掺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或者明知食品内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却依然进行销售等行为。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社会成员,既包括合法经营的食品销售商,也包含未经允许的食品经营者,只要他们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便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
最后,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通常表现为故意,且往往以追求非法利益为目的。
过失行为并不符合本罪的感念范畴。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500元有罪吗
众所周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属于违法行为,且不论其销售金额大小。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若行为人明知其所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或有害的非食品成分,或者明知所销售的食品未能达到食品安全标准,且这些情况足以导致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发生时,则该行为人便会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即使行为人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额仅为区区的500元,也同样存在构成犯罪的可能性。
销售有毒有害药品能否缓刑要综合多因素。情节轻微、有悔意、再犯风险低、对社区无明显不良影响,可能获缓刑;情节严重、危害大或累犯等则难获缓刑。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的罪犯,满足行为轻微、悔悟等条件可缓刑,缓刑期间可限制活动等。若有附加刑,缓刑者仍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