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之间共同债务怎样由一方去承担
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由双方共同负担。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以通过协议来约定由某一方单独承担。
若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此项债务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行为而非家庭支出或事业运营所需,抑或是债权人事先已经知晓了他们之间对于哪方负责偿还债务的明确约定,那么便有权利要求由另一方独自承担这笔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期间债务原则上共担,但特殊情况下可协议单方承担。若一方能证明债务系对方个人行为,非家庭或事业所需,且债权人知晓此偿还约定,可主张对方独自偿还。此规定确保了债务分担的灵活性与公平性。
二、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有哪些规定
关于婚姻配偶间共有财产之识别参考标准主要有如下规定:
自从双方达成缔结婚姻的登记手续之日起,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期限内所获取的一系列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种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报酬,如工资、奖金及劳务报酬等;
二、生产与经营的收益以及投资的获利。
这里的“收益”不仅涵盖了配偶中的任意一方或同时由两者进行个体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所获得的累积收益;
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
换言之,当权力人能够合法地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他们在知识产权中所拥有的财富权时,这其中所产生的利润将被界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四、来自于继承或赠送的财产,除非在遗嘱或赠送协议中有明确注明只应归属于某一方;
五、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应当确认为属于某一方财产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之间共同犯罪怎么判
对于涉及到夫妻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事例,其审判结果往往需要我们审慎地权衡多重复杂的因素。首要的任务便是根据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及其造成的潜在危害,从而对罪名以及相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准确的判定。在量刑阶段,我们将分别对夫妻双方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参与的程度以及他们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如果夫妻二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都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那么通常情况下,他们将会被视为主犯并据此来确定其应受的刑事惩罚;然而,如果其中一方仅仅是起到次要或者辅助性的作用,那么他/她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得到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此外,我们也会充分考虑到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总而言之,对于夫妻共同犯罪的判决,我们不能简单地一刀切,而是必须根据每一个具体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遵守刑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得以贯彻执行。
婚姻期间债务原则上共担,但特殊情况下可协议单方承担。若一方能证明债务系对方个人行为,非家庭或事业所需,且债权人知晓此偿还约定,可主张对方独自偿还。此规定确保了债务分担的灵活性与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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