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如何确定办案机构
针对刑事拘留的执行主体及对象,在多数情况下属于由公安机关进行裁决与执行;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中,如涉及贪污贿赂罪行、国家公职人员的渎职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施行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益和民主权利的案件,则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并进行深入调查,以此决定是否实行刑事拘留。
此外,对于涉及自然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自诉案件,被害人享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而人民法院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亦可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如何保释
当犯罪嫌疑人遭受刑事拘留之际,他们有权依法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对于这一申请,司法机构会在三日之内进行审定。
然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如果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将有可能批准其取保候审的请求。
首先,若是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处罚者;
其次,倘若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采取取保候审手段不会对社会产生危险性者;
再次,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正值孕期或哺乳期间婴儿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给社会带来风险性者;
最后,假如羁押期限届满、案件仍未办理终结而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者。《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申请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的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刑事拘留如何找律师
当您面临刑事拘留之困而寻求律师帮助之时,首选即是通过可靠的亲朋好友推荐或者在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上搜索具备刑事辩护专长的律师。在此过程中,务必仔细审查律师的执业年限、以往成功事件以及专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接下来,您可以安排与律师进行深入会晤,详述事件的具体细节,以全面了解律师针对该事件所可能采取的办案策略和方法。在最终决定委托哪位律师之后,请务必签署正式的委托代理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等重要事项。除此之外,还需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向其提供真实且完整的事件资料,以便律师能够更好地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来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请谨记,尽早寻求并委托专业律师的援助,将有助于极大程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刑事拘留多数由公安机关裁决执行。特殊案件如贪污贿赂等由检察院立案调查决定。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可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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