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条件能否取保候
在针对涉及刑事拘留案件的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处理时,我们必须全方位地考虑各类复杂因素。
一般来说,假如有关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等刑罚负担;
抑或是若其可能遭到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判决,且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产生社会危害性;
又或者是面对诸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的嫌疑人,若同样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足以引发社会危害性;
另外还有当羁押期限已达上限,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而需要采用取保候审方式的案件,都可能成为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留条件
关于刑事拘留,其实现行法律规定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素:
首先,被拘留的对象必须属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之列;
其次,该拘留必须基于法定的紧急状况之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聚众斗殴;
(2)追逐、拦截他人;
(3)强行索取、占有或任意破坏、占用公共财产;
以及(4)其他形式的寻衅滋事行为。
此外,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若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形,都有权先进行拘留处理:
(1)正在筹备犯罪行为、实施犯罪过程中甚至在犯罪完成后立即被揭露出来的犯罪嫌疑人;
(2)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为罪犯的被告人;
(3)在犯罪现场或住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被告人;
(4)犯罪后意图自残、逃跑或者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5)具备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的被告人;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体作案重大嫌疑的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措施,具有严格的条件和明确的程序要求,以下详细介绍如下:首先,拘留的适用对象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存在以下任何一项情形者,可依法予以先行拘留:即正在策划犯罪、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或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刻被察觉的情况;被害人及当时现场目击者一致指认被告人有罪的情形;在被告人的居住地或身旁发现有确凿的犯罪证据的情形;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告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的情形;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情形;被告人拒绝透露真实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身份难以确定的情形;以及被告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情形。其次,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拘留结束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不得超过24小时。除非出现无法通知到被拘留人家属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通知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的特殊情况外,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的家属通知到位。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性原则,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对刑事拘留案件嫌疑人取保候审要综合考虑。若嫌疑人可能面临管制、拘役、单独附加刑,或重罪但取保无社会危害,或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且取保无危害,或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取保,都可能成为申请理由。总之要全面考量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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