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取保候审的)条件体现为以下几种情形:对其处以管制、拘役或单处附加刑可能性较大者;
对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较重的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加剧者;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者;
以及在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仍未审结,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继续推进审理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可以取保候审意味着什么
取保候审机制旨在给予犯罪嫌疑人暂时的人身自由,无需进行拘留或逮捕,但这并非表示案件已告终结。
期间,国家司法部门有权利继续对案件的调查展开深入研究、提出指控以及进行审判。
在审核罪行是否成立之前,理论上讲应当等到案件的侦查完全结束之后再做判定。
倘若需依法提出诉讼,则必定要等到法院做出最后的判决方可得出结论。
至于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能否寻求重新返回工作岗位,这取决于具体案情的复杂程度。
实际上,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构有权依据案件的实际状况,禁止取保候审中的犯罪嫌疑人进入特定场所或开展特定活动。
并未有明文规定在取保候审阶段原雇主必须重新让当事人返回岗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可以取保候审是不是案情没那么严重
取保候审并未完全定义为事例的严重程度较低。取保候审乃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所采纳的适用条件主要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面临的刑罚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倘若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往往可能代表着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威胁较弱,例如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留、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罚;又或是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并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过分损害。然而,此举仅为暂时性的救助措施而已,事例仍旧必须历经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等多个环节,最终的定罪量刑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与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裁决。因此,我们无法仅仅凭借取保候审的结果便对事例的严重程度做出武断的判断。
(取保候审的)条件体现为以下几种情形:对其处以管制、拘役或单处附加刑可能性较大者;对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较重的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加剧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者;以及在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仍未审结,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继续推进审理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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