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可以叫洗钱罪吗
针对受贿罪这一概念,不应被误读或混同于洗钱罪。
所谓受贿罪,即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身职权之便,通过非法手段,如索要或是直接收取他人给予的财物,进而将这些财物用于为他人谋取各种形式的便利与支持的违法行为。
然而,洗钱罪则是指那些明明知道有关犯罪活动的收入及产生的收益来路不明且性质恶劣,却为了掩盖、隐瞒这些资金的真实来源和性质,而采取了一系列非法手段进行处理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针对受贿罪这一概念,不应被误读或混同于洗钱罪。所谓受贿罪,即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身职权之便,通过非法手段,如索要或是直接收取他人给予的财物,进而将这些财物用于为他人谋取各种形式的便利与支持的违法行为。然而,洗钱罪则是指那些明明知道有关犯罪活动的收入及产生的收益来路不明且性质恶劣,却为了掩盖、隐瞒这些资金的真实来源和性质,而采取了一系列非法手段进行处理的犯罪行为。
二、受贿罪可以减刑吗
在受贿罪这一范畴内,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减刑条件,即可依法申请获得减刑。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项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遭判处有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不同期限惩罚的犯罪分子,在其执行刑罚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狱纪律,积极接受思想教育和行为改造,展示出深切的悔过之情,甚至出现立功表现的情况下,都可依法予以减刑;
而倘若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之一者,则应毫不犹豫地为其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受贿罪可以见律师几次
在涉及受贿类事件的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与其委任律师间的会面时间并无严格明确的法定要求或限制。从根本而言,只需在各方面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遵循看守所及其他相关机构部门的工作流程进行,律师都有权利依据事件实际需求多次接触和接洽当事人。通常情况下,不论是在事件侦查环节、审查起诉环节或是审判环节,任何一位律师都享有参与会见当事人的资格及权益,以便深入了解案情脉络、给予法律援助指导、筹备辩护策略等事宜。然而,在每一次的会见过程中,都必须按照既定程序及规范办理相关手续,严守各项规定。而关于会见次数这一问题,它将取决于事件的复杂性、处理进度以及被告人与律师双方的实际需求。总的来说,会见次数的设定正是为了有力地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为律师切实履行职责作出了重要保证。
针对受贿罪这一概念,不应被误读或混同于洗钱罪。所谓受贿罪,即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身职权之便,通过非法手段,如索要或是直接收取他人给予的财物,进而将这些财物用于为他人谋取各种形式的便利与支持的违法行为。然而,洗钱罪则是指那些明明知道有关犯罪活动的收入及产生的收益来路不明且性质恶劣,却为了掩盖、隐瞒这些资金的真实来源和性质,而采取了一系列非法手段进行处理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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