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会不会随时送看守所去探视
在实行监视居住的过程中,通常是并不被允许进行任意形式的探视的。
监视居住作为一项刑事领域中的强制性措施,其设立初衷往往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流程得以顺畅地实施,进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活动范围以及行为举止施加相对必要的限制条件。
监督居住期间,若未得到执行机构的许可,任何人皆不得擅自与他人会面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会无罪释放吗
一、关于监视居住与无罪释放之间潜在联系,需谨慎考虑具体情况。
换言之,若接受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经过细致调查并未发现犯罪活动线索,他们便可获得无罪释放;
反之,若调查过程中发现确凿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则面临先行拘留或者逮捕的局面。
二、符合逮捕条件且存在下列任一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均有资格申请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独立生活的;
2.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阶段的女性;
3.身为无法独立生活者的唯一赡养人;
4.因案件特殊性或者出于案件办理需求,监视居住措施显得更为妥当;
5.羁押期限已经期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仍需实施监视居住。
三、对于受到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他们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严禁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地点;
2.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准与他人进行私下交流或者使用通讯工具;
3.接到传讯通知时,必须按时出庭;
4.严禁以任何方式妨碍证人提供证据;
5.严禁销毁、伪造证据或者煽动其他被告相互串供;
6.必须将护照等各类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上交给执行机构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八十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三、监视居住会见律师是否需要批准
在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的过程中,大部分时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有权利与自己的律师自由会面,尽管某些特殊环境可能导致会见受到限制。监视居住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住处监视居住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住处监视居住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与律师会面的基本权利。然而,如果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定类型的事件,在调查阶段(即侦查期限内)与律师会面则须获得公安机关的预先准许;对于其他类型的事件,与律师的会面通常并不需要经过特别批准。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是何种情况,律师在与当事人会面时均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程序规定,不得对侦查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任何阻碍。
在实行监视居住的过程中,通常是并不被允许进行任意形式的探视的。监视居住作为一项刑事领域中的强制性措施,其设立初衷往往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流程得以顺畅地实施,进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活动范围以及行为举止施加相对必要的限制条件。监督居住期间,若未得到执行机构的许可,任何人皆不得擅自与他人会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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