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期间被拘留的刑期怎么算
在监外执行期间,若因触犯监管规定被司法机关拘禁收押,此类情形下收押期限一般不予以计算在内,亦不会影响原判刑期的执行工作。
若是因为涉嫌参与了新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再次被捕并收押,依据具体案情,应对其进行区别对待。
若新发犯罪案件与原有犯罪事实存有直接或间接关联,则有可能面临数罪并罚之惩处;
反之,如果新犯罪案件属于独立发生且无关联性,便需就此项新罪行另行判定刑事责任和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二、监外执行期间又怀孕了怎么处理
倘若在执行监外考察期限内的被判刑者再次出现妊娠情况,其仍然有权继续享有监外考察。
监外考察即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执行方式,是针对特定罪犯因身体患有严重疾病而需接受保外就医治疗,或是女性面临怀孕或哺乳时期,无法在监狱或其他劳改场所承受监禁的情况下,暂时由罪犯原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刑罚执行管理,同时依靠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提供协助和监督的一种特别刑事处罚执行形式。
对于那些被判定有罪并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其中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应准许其暂缓监外考察:
(一)因犯有严重疾病需要接受保外就医治疗;
(二)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的女性罪犯。
然而,对于可能存在社会安全风险的罪犯以及自我伤害或有自残行为倾向的罪犯,则不得批准其享有监外考察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监外执行期间有纠纷要判刑怎么判
在服刑期间再次触犯法律的囚犯,将会面临被矫正设施收回的审判结果。关于其具体的刑罚评定,需要依据现有的犯罪实情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款予以确定。审判机关会全面权衡犯罪行为的情节、性质、所带来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依照法律程序做出公正的裁决。通常情况下,会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量刑。若存在加重处罚的情节,例如累犯,则可能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在宣判之后,罪犯的剩余刑期将与新罪的刑期合并执行。
在监外执行期间,若因触犯监管规定被司法机关拘禁收押,此类情形下收押期限一般不予以计算在内,亦不会影响原判刑期的执行工作。若是因为涉嫌参与了新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再次被捕并收押,依据具体案情,应对其进行区别对待。若新发犯罪案件与原有犯罪事实存有直接或间接关联,则有可能面临数罪并罚之惩处;反之,如果新犯罪案件属于独立发生且无关联性,便需就此项新罪行另行判定刑事责任和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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