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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伤赔偿是找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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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15 · 1362人看过
导读:劳务派遣乃是一种独具特色的用工方式,至于在劳务派遣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伤赔偿问题,究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抑或是由用工单位负责,则需根据实际情形予以判断。具体而言,情况大抵如下:当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内遭遇事故伤害时,如果这是由于用工单位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所致,那么就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工伤赔偿是找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

一、劳务派遣工伤赔偿是找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工伤赔付责任方的确定

劳务派遣是一种独特且具有代表性的就业方式,对于劳务派遣过程中所导致的工伤赔付问题,究竟应该向用人单位提出请求,抑或是向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寻求帮助,这取决于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而言,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当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遭受到意外伤害时,如果这起事故是由于提供劳动服务的单位本身所造成的,或者该单位在整个事件中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劳务派遣机构和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将共同承担赔偿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当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了任何侵犯权益的行为后,劳务派遣机构和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必须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2、假如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在此次事故中并没有承担任何过错,那么工伤赔付将会由劳务派遣机构来承担。

然而,劳务派遣机构是否有权向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进行追偿,具体还要根据他们之间事先签署的协议条款进行约束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劳务派遣工被辞退是否有补偿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六条,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详细规定,劳务派遣公司若要与这些被派遣员工解除或终止他们的劳动合同时,不仅需要依法进行,还必须向每位被派遣的工作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条的明确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的,雇主单位应向其所聘用的员工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首先是员工自己主动地按照法律法规的第三十八条来终止他们的劳动合同;

其次是雇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第三十六条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征得员工同意才做出决定;

再者是雇主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第四十条规定来与员工达成协议后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就是雇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雇主单位希望继续保持或者提升现有的工作场合和薪资待遇,并且得到员工的同意,那么雇主就没有必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此外,如果劳动合同已经到期,除非雇主单位准备继续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而员工本人却并不愿意,否则就不得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来终止该合同。

即便是在以上提到的所有情况之外,还有一些法律、行政方面的规定也需要考虑进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三、劳务派遣工合同到期有补偿吗

关于劳务派遣工的合同到期后的补偿事宜,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进行判断和决策。倘若劳务派遣单位能够坚持或者提升原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签订新一轮的劳动合同,然而劳动者对此表示不愿意接受新的合同条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劳务派遣单位选择降低原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签订新一轮的劳动合同,然而劳动者对此表示不愿意接受新的合同条款,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决定不再续签当前的劳动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至于经济补偿的金额,则应该根据劳动者在该劳务派遣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来确定。具体来说,每满一年的工作年限,劳务派遣单位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对于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劳动者,则按照一年的工作年限来计算补偿金额。对于那些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则需要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工资数额。

劳务派遣工伤赔付责任方取决于实际情况。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如因提供劳务服务单位造成或负有责任,劳务派遣机构和该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若提供劳务服务单位无过错,则劳务派遣机构承担赔付。追偿权取决于双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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