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和执行人的区别是什么
被执行人和执行人的概念及区别分析
衡量被执行人和执行人行事态度的显著差异在于两者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角色和地位不同。申请执行人在传统意义上属于民事诉讼环节中的那类向人民法院合理提议,依照已经产生效力的法律文书来启动各种执行措施的当事人,他们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民事诉讼这场较量中获得胜利的一方;
相反地,被执行人则代表了那些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届满之后,或者在终审判决已然宣布之后,却仍然未能切实履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的义务,由此,他们的处境便会转变为被执行人,此时,人民法院将会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胜诉方的权益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有什么
所谓“被执行人”,乃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届满之后,或者是终审判决正式颁布之后,依然拒绝遵照并履行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是仲裁裁决的责任方当事人。
当这些案件进入执行环节之时,被执行人均可被视为“被执行人”。
至于“失信被执行人”,则特指那些具备履行清偿能力却无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之义务的被执行人,这部分群体被人民法院归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依照法规对其实施信用罚责,人们常称此类人为“老赖”。
若以企业之身份为被执行人的话,那么在希望撤销被执行人名单前,需要先确保法院判决书已完全履行完毕,待履行完了该等义务之后,法院将会从名单中将有关记录予以清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财产先执行谁
在大多数情况之下,执行顺序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若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通常会优先执行其财产。然而,倘若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完全偿还债务,并且担保人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亦或是同时执行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财产。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若担保合同中有关于执行顺序的特殊约定,且此约定并未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应依照约定进行执行。此外,在执行过程中,我们还需充分考虑到财产的属性、变现难度等诸多因素。总而言之,执行顺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
被执行人和执行人的主要区别在于角色和地位。执行人通常是民事诉讼中的胜诉方,向人民法院提议执行措施。而被执行人则是在法定上诉期限或终审判决生效后,未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义务,面临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胜诉方权益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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